详细内容

m6米乐官网app登录《南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

发布时间:2024-06-08 14:33:51 来源:M6米乐最新下载地址 作者:米乐m6登录米乐平台

  (2018年8月28日南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30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遵循党委领导、政府实施、社会参与、倡导为主、奖惩并举的原则,致力于兴家风、淳民风、正社风,增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意识。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确定有关机构和人员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指导乡村理事会并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八条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宣传文明行为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倡导文明理念,刊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例,监督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十条 公民应当培育良好家风,争创文明家庭,遵循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等家庭美德。

  (三)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节地生态安葬,以鲜花祭奠、植树祭奠、网络祭奠、清扫墓碑、诵读祭文等方式开展文明祭祀;

  (十一)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时,遵守乘车规则,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和怀抱婴儿乘客让座;

  (十三)文明上网,树立网络道德意识,自觉抵御网络谣言,不浏览不良信息,不破坏网络秩序,不沉溺虚拟时空

  (二)经营活动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出店、占道经营,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音的方法招揽顾客;

  (三)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以及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三)在街道、住宅区等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停放遗体、摆设花圈挽幛、摆路祭、出水、焚烧、丢撒冥币、纸钱;

  (四)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树枝、枯草、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或者在禁止区域露天烧烤;

  (八)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

  不主动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乱停乱放,占用人行道、消防通道、应急车道;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爱护名胜古迹、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引导、管理,不从事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文明行为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表彰奖励。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见义勇为人员等文明行为模范人物的礼遇及困难帮扶制度。

  对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公民,除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外,对生活有困难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救助。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合法权益因见义勇为行为受到侵害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二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扶贫、助残、救孤、济困、赈灾捐赠以及助老、助学、助医等慈善活动,依法保护慈善组织和从事慈善活动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依法成立志愿服务组织,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教育、医疗、救援等志愿服务。

  鼓励和支持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有条件的可以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和其他户外工作人员等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茶水、加热饭菜、遮风避雨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 鼓励公民为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呼救,并提供必要帮助。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开展。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下列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实施: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园、广场、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场所,通过设立宣传栏、荣誉墙、碑刻等设施,表彰和纪念道德模范、身边好人、见义勇为人员等文明行为模范人物。

  第三十一条 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地铁站、医疗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女职工集中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母婴室,有条件的应当设置第三卫生间等便利设施。

  前款所称第三卫生间,是指在公共厕所中专门设置的、为行为障碍者或者协助行动不能自理的亲人(尤其是异性)使用的卫生间。

  第三十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规范要求,并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将文明行为各项要求写入校纪、校规,鼓励和表彰文明行为,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

  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改善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患沟通,维护公平和谐就医环境。

  第三十三条 各窗口服务行业、单位应当制定相关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措施,加强本行业或者本单位文明行为引导工作,树立窗口文明形象。

  第三十四条 租赁自行车等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车辆停放的管理,采取综合措施,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的车辆。

  第三十五条 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市场和质量监督、民政、公安、文化、体育、旅游等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日常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相关领域的不文明行为。

  第三十六条 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聘请文明行为义务劝导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不文明行为制止、劝阻等工作。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协助取证。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查处制度,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投诉人、举报人有保密要求的,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九条 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记录受到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表彰的文明行为,但是受表彰人员自愿放弃的除外。

  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记录不文明行为,并可以向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第四十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新闻媒体及有关部门设立不文明行为曝光平台,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不文明行为予以曝光,但涉及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个人隐私、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法律规定不得曝光的信息除外。

  第四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将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条例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体系和文明单位考评奖励体系,对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行政处罚决定告知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对制止、劝阻不文明行为的公民进行辱骂、威胁、推搡或者公然侮辱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


m6米乐官网app登录 上一篇:京津冀联合打造休闲农业新业态 下一篇:特别关注丨《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