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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7 11:40:38 来源:M6米乐最新下载地址 作者:米乐m6登录米乐平台

  2021年11月24日,原告鄂尔多斯市某能源化工公司与被告某化工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被告购买原告1000吨供应聚氯乙烯,约定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货款955万元,但被告因市场价格下行而拖延履行合同。原告以各种方式要求被告履行合同,被告均拒绝履行。被告某化工公司辩称,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且未予履行的事实存在,但原告并未产生任何实际损失,其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支持。

  经审理查明,合同签订后,被告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原告预付货款,原告因此也未向被告发运合同约定的货品,双方实际没有履行合同。2023年8月9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解除案涉合同,由被告赔偿其124万余元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及维权成本损失。诉讼中,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均不予认可,主要理由是案涉合同已事实解除,原告供应的产品并非特定产品,被告不履行合同本身未造成原告实际损失,且原告所谓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超出法律规定的预期利益损失的确认范围,其赔偿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但同意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解除原、被告所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被告某化工公司应当赔偿原告鄂尔多斯市某能源化工公司预期可得利益损失124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某化工公司提出上诉,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了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原告和被告所签订的两份《产品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成立,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被告因其下游客户取消订单、交易产品市场价格下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背离了契约精神,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审查当事人提出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的主张是否成立,一般应当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的一般规定,结合案件事实的形成,结合交易习惯和违约原因等,综合作出分析判断,切实维护公平稳定的市场交易行为,依法优化营商环境。

  原标题:《【以案释法】守约方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应当依法获得保护——以原告某能源公司与被告某化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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